(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璇,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璇,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锦绣香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范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嘉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毅锋,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梁志刚,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唐璇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06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诉人唐璇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上诉人也不认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拥有合法的物业管理资格和收取物业费的权利。(二)上诉人更不承认被上诉人有向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如被上诉人坚持起诉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迎宾路段锦绣香江花园玉兰园3街5号的物业管理费,故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服务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的服务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迎宾路段锦绣香江花园,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虽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