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进财与被执行人李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进财,李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肖进财,铜川市人。被执行人李连生,铜川市人。申请执行人肖进财与被执行人李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连生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肖进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李连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肖进财支付借款及利息3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440元,本院依法对李连生采取拘留措施15天,经本院查明李连生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