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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恢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被执行人许桂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许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恢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被申请执行人许桂兰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被告许桂兰于2012年6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借款本金11729.72元,并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9月3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10.5825‰计算支付利息、自合同届满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二、被告许桂兰如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4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