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甲某、李某、李乙某、李丙某、周某某与胡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甲某,李某,李乙某,李丙某,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175号申请人李某某,男。申请人李甲某,女。申请人李某,男。申请人李乙某,女。被执行人李丙某,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胡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李甲某、李某、李乙某、李丙某、周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丙某、周某某、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案件款12875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了案件款12875元。因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执行费93元免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彬民初字第0063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敏彬审 判 员 张 扬代理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雨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