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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金平与宋木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平,宋木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高金平,务工。委托代理人黄云兰,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代理权限为代为诉讼,提出和解、上诉和反诉等。系原告高金平之妻。被告宋木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平诉被告宋木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金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金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褚文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管军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