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高金平与宋木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平,宋木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高金平,务工。委托代理人黄云兰,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代理权限为代为诉讼,提出和解、上诉和反诉等。系原告高金平之妻。被告宋木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平诉被告宋木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金平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金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褚文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管军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