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鹏诉胡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胡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王鹏,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生。被告:胡磊,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胡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鹏负担。审 判 长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郭 涵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国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