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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香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发文字号(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4号缓急密级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刑一庭拟稿人拟稿时间份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香某某,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9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紫市镇仁里村委会坝头村16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批准,于2014年9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2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4)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锡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开始,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在惠城区马庄天玺湾小区工地旁堤坝处开设赌档,以摇骰“押十二生肖”方式赌博,每晚20时开始,至21时30分结束。被告人张建香某某提供赌博工具,自己做庄家,负责摇骰、收钱及赔钱;聘请杨某宁(另案处理)负责买烟、水,“光头”、“阿平”(均在逃)负责望风。2014年8月5日晚21时许,公安人员查处了该赌档,现场抓获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及杨某华等十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具印有十二生肖图案的塑胶纸、碗、碟子和骰子、无人认领赌资1190元及被告人身上赌资15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香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中旬开始,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马庄天玺湾小区工地旁堤坝处开设赌档,以摇骰“押十二生肖”方式赌博,每晚20时开始,至21时30分结束。被告人张建香某某提供赌博工具,自己做庄家,负责摇骰、收钱及赔钱;聘请杨某宁(另案处理)负责买烟、水,“光头”、“阿平”(均在逃)负责望风。2014年8月5日晚21时许,公安人员查处了该赌档,现场抓获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及杨某华等十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具即印有十二生肖图案的塑胶纸、碗、碟子和骰子、无人认领赌资1190元及被告人身上的赌资150元。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证实案件的来源以及公安机关启动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建香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5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城区马庄天玺湾工地小区旁堤坝入口处抓获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及其他参赌人员。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8月5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城区天玺湾工地旁河堤处的一赌博场所提取并扣押赌博工具(印有十二生肖图案的塑料纸、碗、碟和骰子)及赌资1190元,在被告人张建香某某身上提取到150元赌资。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6日,杨某华、杨某富、刘某祖、陈某兵、何某强、彭某财、何某敏、龙某文、汪某兵、张某杰因参与赌博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6、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宁的证言,2014年7月16日开始,其在被告人张建香某某(“三哥”)在惠州市惠城区天玺湾小区工地旁堤坝入口处开设的赌场工作,其负责买水买烟;张建香某某自己坐庄,负责摇骰子、收钱和赔钱给赌客;“光头”、“阿平”负责站在左右两处的高地上望风。张建香某某每天晚上会支付其、“光头”、“阿平”一百元的工钱。赌场的赌具是由张建香某某提供的,以摇骰方式进行赌博,总共有六个骰子,一个骰子为六面,每面都有一个十二生肖图案,赌场每天晚上20时开始经营,到21时30分结束,每天有20来人参赌,参赌人员都是附近工地的建筑工人。(2)参赌人员杨某华、杨某富、刘某祖、陈某兵、何某强、彭某财、何某敏、龙某文、汪某兵、张某杰的证言,均证实在惠州市惠城区天玺湾小区工地旁堤坝入口处有一赌档,每天晚上20时左右开始经营,到22时许结束,该赌档以摇骰方式赌十二生肖,该赌档有一名男子坐庄,一名男子负责买水买烟,还有人负责望风,其等人均在该赌档参与赌博。(3)证人刘某军、金某强的证言,均证实在惠州市惠城区天玺湾小区工地旁堤坝入口处有一赌档,一名男子坐庄,通过押注十二生肖图案赌博,有多人在此赌档参赌。7、辨认笔录(1)证人杨某宁辨认出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就是在惠州市惠城区天玺湾小区工地的堤坝旁开设赌博的“三哥”。(2)参赌人员何某强、汪某兵、彭某财、杨某华、陈某兵、杨某富、刘某军均辨认出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就是在惠州市惠城区天玺湾小区工地的堤坝旁开设赌博的庄家,杨某宁是该赌档的工作人员。(3)参赌人员张某杰、龙某文、何某敏、刘某祖均辨认出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就是在惠州市惠城区天玺湾小区工地的堤坝旁开设赌博的庄家。(4)证人杨某宁对案发地点、作案工具、收缴的赌资进行辨认与签供。(5)被告人张建香某某辨认出惠州市惠城区天玺湾小区工地的堤坝旁就是其参与赌博的地方。8、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否认自己有开设赌场的行为,称自己仅是参与赌博,没有做过庄家,庄家是一名汕头籍男子。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香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建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建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二、缴获的赌资1340元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赌博工具由公安机关没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锦辉审 判 员  朱 雄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惠珍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