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岫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董丽华与吴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丽华,李淑梅,刘甲涛,吴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岫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董丽华,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申请执行人:李淑梅,女,,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申请执行人:刘甲涛,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被执行人:吴胜平,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申请执行人董丽华、李淑梅、刘甲涛与被执行人吴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岫执字第6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