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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泰执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佟振兴与张宏宇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振兴,张宏宇,张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泰执字第287-3号申请执行人佟振兴,男。被执行人张宏宇,男。被执行人张音,男。佟振兴与张宏宇、张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泰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佟振兴于2005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宏宇、张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宏宇、张音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佟振兴人民币175269.54元的义务,但张宏宇、张音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音在泰来县信用联社第三储蓄所有存款账户,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音在泰来县信用联社第三储蓄所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宝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