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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7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闫丽与马宏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丽,马宏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686号原告(反诉被告)闫丽。委托代理人赵丽华。被告(反诉原告)马宏兴。委托代理人李书辉,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闫丽与被告马宏兴、反诉原告马宏兴与反诉被告闫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后,原告闫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后反诉原告马宏兴因本诉中原告闫丽已申请撤诉,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丽申请撤诉、反诉原告马宏兴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闫丽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马宏兴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五十五元,减半收取七百二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闫丽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反诉原告马宏兴负担。审 判 长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孔 瑛代理审判员 陈漫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