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陈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21号罪犯陈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辰刑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陈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提交该犯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单项奖励1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旺已实际服刑六年一个月,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第三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且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陈旺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一虹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仝伟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