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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于良杰与高密市鑫源新兴材料有限公司、明从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良杰,高密市鑫源新兴材料有限公司,明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50-1号申请人于良杰。被申请人高密市鑫源新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延臣,被申请人明从君。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于良杰与被申请人高密市鑫源新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明从君在高密市鑫源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份及自2015年1月19日之后的在该公司的分红。冻结期间明从君在高密市鑫源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分红不得提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