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浮���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9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4)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中旬以来,潘某某(已判决)伙同一名绰号叫“虾球”的男子(另案处理)合谋后,在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石巷村委端仁里村龙子坑山地、都杨镇碧桂园后背山地、都杨镇降面村委大洞水库附近山地、都杨镇六塘村对面山地等地点,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进行开设赌场,并规定每开设一次赌场抽水固定为2600元。每天确定好赌场开设地点后,潘某某安排“阿培”(另案处理)负责用小货车运输赌博用的台凳等用具到指定地点,潘某乙(已判决)负责在赌场派牌、抽水,被告人黎某某和潘某甲(另案处理)、“阿培”负责看风,徐某某(已判决)在赌场负责为参赌人员派发矿泉水、保管抽水款及散场后打扫卫生等。上述赌场每次开赌均吸引二十至三十人前来参赌,参赌人员投注下不设限、上不封顶,每盘下注几百元至上万元不等,散场后潘某乙将抽取的非法所得2600元交给“虾球”分配,其中每次潘某乙分得200或300元,黎某某、潘某甲各分得200元、“阿培”分得250元、徐某某分得200元,剩下部分由潘某某和“虾球”平分约每人600元。上述赌场除雨天外均每天开设,至2014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抽头渔利共26万多元,其中潘某某和“虾球”各分得约60000元,潘某乙分得约20000元,徐某某分得约6000元,被告人黎某某分得约4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开设赌场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中旬以来,潘某某(已判决)伙同一名绰号叫“虾球”的男子(另案处��)合谋后,在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石巷村委端仁里村龙子坑山地、都杨镇碧桂园后背山地、都杨镇降面村委大洞水库附近山地、都杨镇六塘村对面山地等地点,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形式进行开设赌场,并规定每开设一次赌场抽水固定为2600元。每天确定好赌场开设地点后,潘某某安排“阿培”(另案处理)负责用小货车运输赌博用的台凳等用具到指定地点,潘某乙(已判决)负责在赌场派牌、抽水,被告人黎某某和潘某甲(另案处理)、“阿培”负责看风,徐某某(已判决)在赌场负责为参赌人员派发矿泉水、保管抽水款及散场后打扫卫生等。上述赌场每次开赌均吸引二十至三十人前来参赌,参赌人员投注下不设限、上不封顶,每盘下注几百元至上万元不等,散场后潘某乙将抽取的非法所得2600元交给“虾球”分配,其中每次潘某乙��得200或300元,黎某某、潘某甲各分得200元、“阿培”分得250元、徐某某分得200元,剩下部分由潘某某和“虾球”平分约每人600元。上述赌场除雨天外均每天开设,至2014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抽头渔利共26万多元,其中潘某某和“虾球”各分得约60000元,潘某乙分得约20000元,徐某某分得约6000元,被告人黎某某分得约4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为赌博活动把风于2014年5月1日被行政拘留15天。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潘某某、潘某乙、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与抓获经过、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及撤销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的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黎某某开设赌场罪名成立。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之前已羁押的15天,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二、被告人黎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冠英代理审判员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