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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诉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简初字第264号原告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祖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慧,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27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07元,合计4637元,由原告石门县九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子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夏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