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魏春莲、孙门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春莲,孙门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0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春莲,无业。委托代理人:苏光银,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门群,个体工商户。上诉人魏春莲因与被上诉人孙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春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春莲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春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魏春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张洁审判员 钱 岚审判员 程 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如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