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浦执民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洪慧娟与郑根土、张巧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慧娟,郑根土,张巧珍,王文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浦执民字第3379号申请执行人:洪慧娟。被执行人:郑根土。被执行人:张巧珍。被执行人:王文炉。申请执行人洪慧娟与被执行人郑根土、张巧珍、王文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金浦东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根土、张巧珍、王文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金浦执民字第33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贾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程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