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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秀胜与张彦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胜,张彦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1号原告李秀胜,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彦强,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炳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宪志,该公司员工。原告李秀胜与张彦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胜负担。审判员  贾元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绍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