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24日生。被告张某,女,汉族,1979年6月4日生。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