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嘉丽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嘉丽,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李嘉丽,男,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辉,女,1966年6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嘉丽申请执行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治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军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