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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山玉机械有限公司与徐辉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东山玉机械有限公司,徐辉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0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山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王上村。法定代表人张德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雅敏,女,1971年8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辉,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荣达,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伟。上诉人北京市东山玉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辉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商)初字第14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高峙担任审判长,法官田璐、法官王天水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东山玉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市东山玉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东山玉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东山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市东山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田 璐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