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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奇民一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润叶与雷维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维东,李润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2129号被告:李润叶,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2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原告:雷维东,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16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何志明,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叶与被告雷维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叶于2015年1月19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叶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叶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邮寄费16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李润叶负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