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一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润叶与雷维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维东,李润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2129号被告:李润叶,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12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原告:雷维东,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16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委托代理人:何志明,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叶与被告雷维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叶于2015年1月19日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叶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叶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邮寄费16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李润叶负担。审判员 李小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