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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71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臣,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