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镇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立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镇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立春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王立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延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