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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镇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立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镇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立春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王立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延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