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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卫红与吴守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申字第000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卫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守法。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幸福大街11号。负责人钱洪达,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卫红因与被申请人吴守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丰市人民法院(2014)大西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卫红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卫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卫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静云审 判 员  史宏春代理审判员  何宝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凌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