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靖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杜平与何菊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靖初字第314号原告杜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何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杜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给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2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杜某某(1993年12月25日出生)。在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中,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经常在外,不关心家庭,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现已离家出走近10年。被告的种种行为致使双方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某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和被告何某某双方于1992年9月9日在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号:字第284号。婚后生一女杜某某(1993年12月25日出生),因被告婚后于2009年离家至今未归,影响夫妻感情,原告遂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及信任,导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关于原告陈述被告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在审理中,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街道出具证明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确认。现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以上,被告仍未归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双方离婚。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因婚生女杜某某现已成年,可独立生活,不存在抚养问题,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庭审中陈述现有住房一套,因其在诉讼中未主张该项权利,且未提出财产评估请求,待其离婚后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崔伟新审 判 员 任小梅人民陪审员 熊永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成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