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黄美红、崔卫华与崔卫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红,崔卫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黄美红。委托代理人季军,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卫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红与被告崔卫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红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美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