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州中民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鄂州曼晶置夜游限公司、龚书平与龚书平、龚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曼晶置夜游限公司,龚书平,龚梁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州中民二初字第00016号原告:鄂州曼晶置夜游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楼七楼。法定代表人:詹右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罗琼,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龚书平,原鄂州曼晶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被告:龚梁,原鄂州曼晶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耀堂,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曼晶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龚书平、龚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曼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州曼晶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龚书平、龚梁的起诉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曼晶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291.00元减半收取为95,14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00,145.50元,由原告鄂州曼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湛少鹏审判员 陈 萍陪审员 章政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