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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淳安新富中医骨伤医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新富中医骨伤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36号原告:淳安新富中医骨伤医院,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89号。代表人:郑林峰,院长。委托代理人:章献彪、方小飞,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24号(二楼)。代表人:胡莉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新富中医骨伤医院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新富中医骨伤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淳安新富中医骨伤医院负担。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辰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