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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孙可、曹一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孙可,曹一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78号原告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冬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金杰,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可,女,1986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曹一鸣,男,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可、曹一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利建璀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茅海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