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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迎与侯传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迎,侯传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张迎。被执行人侯传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迎与被执行人侯传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4)岱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岱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