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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5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瓦房店鑫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国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鑫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国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5454号原告:瓦房店鑫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办事处南共济街三段40-3A。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忠耀,男被告:大连国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长青街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房店鑫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国威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法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原告在诉讼中减少诉讼请求9万元,故原告多交部分诉讼费应一并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鑫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瓦房店鑫光电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交1450元诉讼费返还原告。审 判 长  赵淑娥人民陪审员  鲍秀丽人民陪审员  曲 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