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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许元喜诈骗一案一审刑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04年12月27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0月26日被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金溪县看守所。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伙同A、B、C(均已判刑)及范辉辉(未查明真实身份)商议:带C、范辉辉到江西“放飞鸽”(意思骗婚)。被告人许某某及A为C办理了化名李贵琴的假身份证,为范辉辉办理了化名许春的假身份证。之后五人从贵阳坐火车到鹰潭,陆学品、D到鹰潭接五人到金溪县。10月18日,陆学品、D将被告人A和B、C、范辉辉、许某某带到金溪县左坊镇祝源村I家,由许某某冒充范辉辉的哥哥,A冒充范辉辉的叔叔,骗得I及其家人的信任。次日,范辉辉利用许春的假身份证与I办理了结婚证,骗得I8600元及价值870元的金首饰。之后A、B、C以李贵琴的假身份证同H办理结婚证,骗得H8300元及价值420元的金首饰。被告人许某某、A、B先后回到贵州。10月27日范辉辉逃跑了。11月16日C也逃至东乡县,后C听说H因此事喝农药并在抢救才回到H家中。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水城县公安局投案。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他只分得一千多元而已。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伙同A、B、C(均已判刑)及范辉辉(未查明真实身份)商议:带C、范辉辉到江西“放飞鸽”(意思骗婚)。被告人许某某及A为C办理了化名李贵琴的假身份证,为范辉辉办理了化名许春的假身份证。之后五人从贵阳坐火车到鹰潭,陆学品、D到鹰潭接五人到金溪县。10月18日,陆学品、D将被告人A和B、C、范辉辉、许某某带到金溪县左坊镇祝源村I家,由许某某冒充范辉辉的哥哥,A冒充范辉辉的叔叔,骗得I及其家人的信任。次日,范辉辉利用许春的假身份证与I办理了结婚证,骗得I8600元及价值870元的金首饰。之后A、B、C三人由C以李贵琴的假身份证同H办理结婚证,骗得H8300元及价值420元的金首饰。被告人许某某、A、B先后回到贵州。10月27日范辉辉逃跑了。11月16日C也逃至东乡县,后C听说H因此事喝农药并在抢救才回到H家中。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水城县公安局投案。现被告人许某某及同案犯(均已判刑)已退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A的供述,同案犯B、C的供述,证人D、E、F、G的证言,被害人H、I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结婚证,金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关押证明,抓获经过,退赃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并冒充范辉辉、C亲戚,以结婚为名,共同诈骗他人财物18190元,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知道的所犯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及同案犯已全部退赃,且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许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在助人民陪审员  朱样兰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建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