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冠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梁炳展与李延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38-2号申请人梁炳展,男,职工。被执行人李延芳,女,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冠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延芳在冠县党校的工资及其他收入63105.15元到冠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账号22×××8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李海勋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廷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