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昊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伟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昊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4号原告深圳市伟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好川,职务总经理。被告深圳昊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熊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 英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