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汪进国与被告焦爱翠、胡宜民、李凌飞、焦爱萍、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进国,焦爱翠,胡宜民,李凌飞,焦爱萍,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055号原告:汪进国,男,汉族。被告:焦爱翠,女,汉族。被告:胡宜民,男,汉族。被告:李凌飞,男,汉族。被告:焦爱萍,女,汉族。被告: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凌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进国与被告焦爱翠、胡宜民、李凌飞、焦爱萍、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焦爱翠、胡宜民、李凌飞、焦爱萍、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焦爱翠、胡宜民、李凌飞、焦爱萍、华信博伟(安徽)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对原告汪进国提供保全担保的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军审 判 员 叶武代理审判员 江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