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晨阳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晨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晨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邓恒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河北华安天泰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晨阳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966万元,应执行诉讼费1180元,执行费69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巨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