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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法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与唐纯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唐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慈法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04号。负责人:文四友,行长。被执行人唐纯民,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依据生效的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委托张家界三和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唐纯民所有的位于慈利县零阳镇白竹水村S306省道(老慈常线)旁的私房一幢。2015年1月15日买受人刘吴玲以10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唐纯民所有的位于慈利县零阳镇白竹水村S306省道(老慈常线)旁的私房一幢(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均为唐纯民之妻莫金秀,住宅用途,混合结构,总层数七层,建筑面积953.56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3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吴玲所有。二、买受人刘吴玲可持本裁定到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扬顺审判员  唐希和审判员  周永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君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