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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叶兴林与张长军、天长市鹏元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兴林,张长军,天长市鹏元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40号原告:叶兴林,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陈永军,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长军,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天长市鹏元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黎星,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兴林诉被告张长军、天长市鹏元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兴林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叶兴林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兴林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