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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绥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莫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莫某某都属于绥江县会仪镇三渡村12组村民,双方于1988年开始自由恋爱,并于198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8日生育长子李某甲,1990年12月9日生育次子李某乙。为家庭生计,原告常年开车挣钱,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不顾及家庭冷暖,无论是在三渡老家,还是在绥江,均赌博成性,不务正业。输光积蓄也不罢休,身无分文时向他人借钱赌博,欠下巨债。2004年8月11日被告以需挣钱还债为由外出打工,从此与原告及家人失去联系,经多方打听无着落。被告抛夫弃子整10年,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特提起诉讼。因儿子已成人和无共同财产,恳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莫某某未答辩。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李某某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证明原告基本身份信息。2、莫某某、李某乙户口册复印件、李某甲户口证明。证明全户人员基本信息。3、结婚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李某某、被告莫某某于198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4、莫某某之兄莫定方、莫定华证言各1份。证明莫某某因欠债过多,于2004年8月11日外出务工后,经多方找寻仍无消息,至今未与原告李某某共同生活。5、三渡村委会证明三份。分别证明李某某生日实为1955年7月27日,莫某某生日为1968年3月3日;莫某某于2004年8月11日外出务工至今杳无音讯;莫定方、莫定华与莫某某为兄妹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予以采信。经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李某某、被告莫某某均属于绥江县会仪镇三渡村12组村民,双方于1988年开始自由恋爱,198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申请书载明李某某生于1956年7月27日,莫某某生于1967年3月3日。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莫某某于1989年8月28日生育长子李某甲,1990年12月9日生育次子李某乙。后来夫妻逐渐因家庭琐事导致不和,被告莫某某于2004年8月11日外出后即没有回过家。2006年前原告李某某曾与莫某某有过联系,2006年后莫某某就与家人失去联系。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被告莫某某进行结婚登记时,虽然两人的出生日期均登记错误,但当时两人均已超过法定婚龄,且无其它影响婚姻关系成立的因素,两人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出现吵闹,后被告即离家不归距今已有10年,且自2006年以后被告即不再与家庭取得联系,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对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春雷审判员  吕肇振审判员  黄少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梦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