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某房产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芬,周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芬,女,汉族,1959年3月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办事处华佗路32号7排9号。被执行人周利霞,女,汉族,1975年6月13日生,住许昌县长村张乡长村张居委会三组,身份证号411023197506136540。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枪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春芬申请执行周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许县法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张志立名下的位于许昌县潩水路金域湾小区3幢西单元6层西户的房屋。现因该房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张志立名下的位于许昌县潩水路金域湾小区3幢西单元6层西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长金审判员 张明宇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