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锦保字第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能与黄庆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能,黄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徐法锦保字第8号之一申请人陈能,男,汉族,住徐闻县。委托代理人邓农,男,汉族,徐闻县和安镇法律服务所干部,住徐闻县。被申请人黄庆,男,汉族,住徐闻县。被申请人黄庆因拖欠申请人陈能货款,申请人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500元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能为使其权益顺利实现,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500元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庆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闻县支行存款7500元(帐号为621098591500059XXXX),冻结期限6个月,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申请人陈能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锋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