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东梅诉被告刘开清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梅,刘开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马东梅,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开清,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东梅诉被告刘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强审 判 员 包小红人民陪审员 赵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