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7-29
案件名称
杨建年与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大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建年;李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杨建年,女,1975年3月17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个体户,住大理市。被告李勇,男,成年人,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农民,住大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年诉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义务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年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杨建年承担。审判员 龚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