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于健澎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于健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张庆锐,辽宁金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娟,辽宁金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健澎,男,汉族,系沈阳飞机工业集团公司技术员,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李红杰,女,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上诉人徐某与于健澎离婚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于民一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净、代理审判员孔祥政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晓英审 判 员 郭 净代理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 跃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