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刘玉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刘玉芳,中国老年学学会,梁祥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西路7号B102室。法定代表人罗向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欣,北京更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芳,女,1937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滨,北京市易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老年学学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街一号院建国门外外交公寓6号楼1单元61号。法定代表人李本公,会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祥云,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甘大鹏,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盛佳旅行社)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方盛佳旅行社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盛佳旅行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刘玉芳负担55元(已交纳),由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北京东方盛佳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保 河审 判 员 高 英审 判 员 王 云 安审 判 员 林 立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双书记员卢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