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执字第1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均勇与高顺兴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均勇,高顺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第1392-2号申请执行人曹均勇。被执行人高顺兴。曹均勇申请执行高顺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2279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803190元,并承担执行费1043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曹均勇申请执行高顺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