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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美与被执行人何荣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正云,熊文才,熊文荣,熊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熊正云,男。被执行人熊文才,男。被执行人熊文荣,男。被执行人熊文林,男。本院在执行熊正云与熊文才、熊文荣、熊文林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组织协商,双方自愿共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熊文才、熊文荣、熊文林各人每年应给付熊正云的玉米籽500斤,人民币300元,2014年的已于协议日给付清,以后的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清;2、自协议日起熊正云自己居住生活;3、双方争议的承包土地,双方按原分家确定的界线,由三被执行人各自管理经营使用,熊正云不得再干涉;四、其他事项按调解书确定的继续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4)丘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王玉刚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李金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