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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商初字第1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仇忠祥、方春与方春、邓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忠祥,方春,邓中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1419-1号原告仇忠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弘。被告方春。被告邓中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忠祥与被告方春、邓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忠祥以被告方春、邓中燕已与其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春、邓中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仇忠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春、邓中燕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忠祥撤回对被告方春、邓中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920元,由原告仇忠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志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思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