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二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陈文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陈文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石民二初字第2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中渡社区居委会先河北路001号。负责人欧剑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祖湘,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文权,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陈文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文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文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曾昭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