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民初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文化馆与熊雪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文化馆,熊雪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2189号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文化馆,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181号。法定代表人:杨华山,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丁铁龙,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雪林,1971年11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文化馆与被告熊雪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姜堰区文化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侃 关注公众号“”